租船合同的概念和种类(航次、定期、光船) |
租船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关于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船舶,而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租船运输交易实务中,租船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l)航次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也称“航程租船合同城,定程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口运至另一港口,并由承租人为此向出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在法律性质上,航次租船合同是一种海上运输合同。 (2)定期租船合同(12/08/2011 10:37:48,9) [查看全文] |
不同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殊内容 航次租船合同除具有租部合同的共同内容外,还载有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a.货物条款。即规定由约定的船舶运输特定货物的名称、种类、包装等内容的条款。 b.装运港和目的港条款。即规定货物的装运港和目的港的名称及地理位置等内容的条款。有时,该条款中并不写明具体的装运港和目的港,而仅规定若干港口或船舶的航线方向,具体的装运港和目的港则留待日后选定。 c.爱戴期限条款。即规定船舶受载期限的条款。船舶受我期限是指合同所规定的受载日与解约日之(12/08/2011 10:36:11,0) [查看全文] |
海上货运单的性质 |
海上货运单简称海运单(SeaWaybill,OceanWaybill)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付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 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所以不可转让。收货人不凭海运单提货,而是凭到货通知提货。因此,海运单收货人一栏应填写实际收货人名称,以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通知收货人前来提货。(12/08/2011 10:35:30,0) [查看全文] |
海上运输提单的主要内容 |
这里的提单是指繁式提单。提单的正面和背面均载有文字与条款,它们构成提单的内容。在实际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交易中,提单通常都是由作为承运人的班轮公司印制的。虽然不同的班轮公司所使用的提单内容可能不尽相同,但是,可以一般地将提单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l)提单正面的内容 在提单的正面,一般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A.提单号码。 B.签发提单的日期、地点和份数。 C.船名与船籍。 D.托运人、收货人及通知人。 E.货物名称、喷头、号码、(12/08/2011 10:33:45,1) [查看全文] |
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及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 |
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航行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的共同安全,船方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或使航行得以继续进行,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和额外费用,这种损失由受益各方按其财产价值进行分摊。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且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 第二,措施必须是有意识、合理的(12/08/2011 10:30:16,3) [查看全文] |
国际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利益 |
(一)承运人的保险利益 依据我国《海商法》第87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该法第88条还规定: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可以申请法院拍卖,用于清偿运费和相关费用。可见,在应当支付的相关费用没有支付时,法律赋予承运人有权对货物行使留置权和对留置的货物作出适当的处分。 (二)提单质权(12/08/2011 10:30:16,1) [查看全文] |
提单的概念、性质和作用(Bill of Lading) |
提单(Bill-of-Lading)是承运人在接管货物或把货物装船之后,由其本人或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海上运输合同和证明该合同内容,并保证在目的港按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 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第一,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海上运输合同存在及其内容的证明。应当明确的是,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存在及其内容的证据,但它本身并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这是因为,在班轮运输交易中,实际上在班轮公司或其代理人(12/08/2011 10:29:18,1) [查看全文] |
海上运输提单和其他运输单证 |
(一)(01/23/2007 18:27:25,493) [查看全文] |
海上货物运输法常用术语 |
a competent(01/23/2007 17:03:54,1688) [查看全文] |
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 |
(01/23/2007 16:57:47,680)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