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诉讼送达和期间的规定 |
国际贸易诉讼文书送达的特别规定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了司法协助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共同参加了《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公约》的,按照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送达的诉讼文书应先经省、自治区、直 |
国际贸易术语的分类和使用 |
贸易术语的分类
(一) 出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 出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有:工厂交货(EXW)、货交承运人(FCA)、装运港船边交货(FAS)、装运港船上交货(FOB)、成本加运费(CFR)、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CIF),运费附至……(CPT)、运费和保险费附至……(CIP)。国际商会根据贸易术语开头字母的不同,将以上8个贸易术语分为E 组、F组与C组。以上贸易术语卖方交货地点都在出口地,所以按这8种贸易术语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称为装运合同。 (二) |
国际许可合同的价格与支付以及注意问题 |
(一)决定合同价格的主要因素 国际许可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的价格,亦称许可合同的价格或合同价格。合同价格的确定,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各种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其中主要有: 1.直接费用; 2.期得利润; 3.技术的开发成本; 4.技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 5.技术权利的范围; 6.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7.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量; 8.技术市场的竞争状况; 9.被 |
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 |
(一)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 《仲裁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第 71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根据《仲裁法》的上述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都是《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的规定。其具体包括: 1.当事人 |
国际贸易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
(一)我国涉外仲裁中的程序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仲裁中的程序法律适用,是指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以及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程序性法律规范。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二)我国涉外仲裁中的实体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仲裁中的实体法律适用,是指涉外仲裁机构依据当事人 |
国际贸易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
第一步,你要先确定管辖,也就是确定到哪里起诉。如果合同里约定有仲裁的话,就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如果是合同纠纷的话,合同里有约定管辖法院的话,就到那里起诉。没有约定的话,就到跟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起诉,如合同在哪里履行的、签订的或者对方的营业地在哪。如果是侵权纠纷的话,就到侵权行为地起诉,也就是在哪被对方侵害的,就到哪里起诉。
第二步,确定管辖之后,你就要递交你的起诉书,这个跟国内的程序就一样了,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风险条款纠纷案 |
【简要案情】 仲裁申请人:加拿大某设备生产厂 仲裁被申请人:上海进口商 上海进口商与加拿大某设备生产厂签订引进1900万元的制造设备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商订合同时,上海某设备生产厂为协调配套设备资金及建设情况,在合同装运条款中加列了“卖方在装运前10日内通知买方,并取得买方的同意,方可进行装运”的条款。卖方对此无异议,并如期签订了合同。日后,卖方按合同要求开始备货。完成备货后,加拿大某设备生产厂向上海进口商发出装 |
FOB指定货代无单放货被判承担违约责任 |
【简要案情】 原告:上海某进出口公司 被告:加拿大某服装公司 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某服装公司签订价值100万美元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价格条款为FOB,由加拿大某服装公司指定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承运并出具提单。 上海某进出口公司凭全套正本提单及相关单据通过银行向加拿大某服装公司收取货款。但银行通知:因加拿大服装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包括正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已退回银行。 为减少损失, |
国际货物买卖中托收欺诈风险大揭秘 |
国际货物买卖中托收往往存在相当大的风险,其最主要模式如下: A进口公司与B出口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A进口公司要求以D/Patsight为付款方式。在货物装船起运后,A进口公司又要求B出口公司将提单上的托运人和收货人均注明为A进口公司,并将海运提单副本寄给A进口公司。货到目的港后,A进口公司以种种原因不付款赎单,要求B出口公司将付款方式改为 D/A,并允许提取货物,否则就拒收货物。 由于提单的收货人已记名为A进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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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of the Preside |
国际、国内贸易合同纠纷和货款回收 |
2008年9月、10月份,某外商独资的化工制品有限公司接连遇到以下问题: (1)销售部的一位业务员,莫名其妙的“忘记”让客户签收提货单,结果公司向该客户催要货款时,该客户口头答应,但迟迟不予兑现,并拒绝书面确认收到货物。 (2)广东的一客户电话通知公司1620万(01/23/2009 11:53:53,695) [查看全文] |